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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6條

交通費補助所需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費用,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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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