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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7條

交通費補助之申請,由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就醫日或住宿式長照機構入住日起三個月內,向居住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前項申請得由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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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