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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申請交通費補助案件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收件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並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不予補助者,應載明理由。 二、核定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補助款之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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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