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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法
› 第1條
口腔健康法 第1條
為促進及維護國民口腔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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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有關口腔健康業務。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口腔醫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口腔健康政策之擬議。二、口腔疾病流行病學調查…
第1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看 口腔健康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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