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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第2條

古蹟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得考量古蹟類別、古蹟現況、古蹟所有人或管理 人之意願與古蹟管理維護之目標及需求,就本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列事項 之全部或部分委託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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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