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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第4條

私有古蹟之委託管理維護應徵得所有人同意,該古蹟所有人或受託人並得 優先接受委託辦理管理維護工作。 古蹟所有人或受託人無意願接受委託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委託公 益性法人管理維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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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