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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第8條

受委託人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管理維護收支及成果報告,送交古蹟 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備查;國定、第一級及第二級古蹟並應層報中央古蹟 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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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