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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第5條

古蹟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應考量古蹟類別及其管理維護範圍訂定委託期間 。委託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四年,其管理維護績效優良者,得延長委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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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