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 第3條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第3條

國定、第一級及第二級公有古蹟,得由中央古蹟主管機關授權古蹟管理使 用機關辦理委託管理維護事項;無管理使用機關者,得授權所在地直轄市 、縣 (市) 政府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