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 第6條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第6條

古蹟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應建立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 前項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內容應包含修復紀錄、修復廠商與傳統匠師名單、 歷任管理人與財產清冊及歷年使用情形等,並附詳細書、圖及相關照片。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