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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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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第6條
古蹟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應建立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 前項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內容應包含修復紀錄、修復廠商與傳統匠師名單、 歷任管理人與財產清冊及歷年使用情形等,並附詳細書、圖及相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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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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