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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第1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1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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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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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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