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應優先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前項傳統匠師,指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資格者。 第一項修復應優先聘請已認定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