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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應優先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前項傳統匠師,指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十二條
規定資格者。 第一項修復應優先聘請已認定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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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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