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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第7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7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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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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