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第7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7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