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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第8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8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工作範圍或內容可明確界定者,得採總包價法計費。 總包價法之變更設計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於釐清契約權責後,其非屬設計、監造責任之追加,得參考工程變更設計金額占工程結算金額之比例,計算總包價法之變更設計追加比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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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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