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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4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之勞務採購,各該項勞務採購之得標廠商,符合他項勞務採購資格者,得參與他項勞務採購投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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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