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第2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其範圍如下: 一、勞務採購: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有關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及其他相關勞務事項。 二、工程採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緊急搶修、修復、再利用工程及其他相關工程事項。 前項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辦理事項之內容,準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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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