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 第13條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13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保險事項,其項目如下: 一、依實際狀況,就古蹟之建築、文物或人員等,辦理相關災害保險。 二、保險契約簽訂或續約後,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保險種類,應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