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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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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9條
古蹟開放大眾參觀者,其開放時間、開放範圍、開放限制、收費、解說牌示、導覽活動、圖文刊物、參觀者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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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管理維護,準用本辦法規定。
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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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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