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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建造物或設施之適用範圍,應明訂於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中,如有疑義者,應由審議會審議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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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