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 第4條
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4條
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於適用建築、土地或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以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為原則另行檢討,並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因應計畫內容如下: 一、史蹟、文化景觀之主題及其地景性、場域性、事件性等價值之分析。 二、既有建造物或設施再利用適宜性之分析。 三、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 四、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 五、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 六、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