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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6條

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修復或再利用等保存維護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 前項竣工相關書圖及因應計畫,應送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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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