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 第5條

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5條

史蹟、文化景觀之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等相關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其因公共安全之使用有特別條件限制者,應加註之,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定建造物或設施之適用範圍,應明訂於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中,如有疑義者,應由審議…第3條為處理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就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其相…第4條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於適用建築、土地或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第6條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修復或再利用等保存維護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史蹟、文化…第7條主管機關應依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進行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修復或再利用等保存維護…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看 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