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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應依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進行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修復或再利用等保存維護修復完成後定期維護之查核。必要時,得會同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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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