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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2條

本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 、考核、獎懲等事項。 本會審議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本院人事處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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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