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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8條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 為可決。 參與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贊成、反對兩種意見為準,空白票及廢票不 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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