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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7條

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 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之人數為準。 本會表決採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席當場 宣佈其結果,並紀錄之。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 加入而使其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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