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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4條

本會由本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克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主 席;院長、副院長均不克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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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