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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 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 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 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 前項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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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