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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之修正,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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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