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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 第14條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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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大法官行使職權,應超然獨立,不受任何干涉。
第3條
大法官行使職權,應公正無私,中立客觀,不得存有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第4條
大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適行使職權,以其司法職責重於其他一切活動,避免因其他事務影響本職,損及…
第5條
大法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保持端正高尚之品格,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第6條
大法官對明知已繫屬於司法院之案件,應避免公開發表評論或提供諮詢意見。
第7條
大法官違反本辦法者,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之。前項會議,由司法院院長召集;其為受…
第8條
大法官自律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副院長擔任;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與會之…
第9條
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案件,得通知相關之人到會說明;必要時,得推請大法官一至三人先行調查。所得資…
第10條
大法官自律會議之審議,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決…
第11條
前條決議作成前,應予受審議大法官閱覽卷證及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12條
大法官自律會議行使職權,應兼顧自律功能之發揮及受審議大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前項職權之行使,…
第13條
本辦法之修正,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 第13條
看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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