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 第4條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4條

大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適行使職權,以其司法職責重於其他一切活動,避免因其他事務影響本職,損及聲請人之權益及審理案件之效率。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