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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 第7條

法官調司法院辦事及曾任檢察官年資,視為本標準所定法官服務年資;實 任法官轉任司法院或法務部之司法行政人員者,其年資仍依相當職位之法 官年資列計;兼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年資,視為本標準第四條第一款 所定之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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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