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 › 第6條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 第6條

智慧財產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任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遴選相關規定遴選合 格: (一)曾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行政法院評事。 (二)曾任智慧財產法院簡任法官一年以上,並曾在智慧財產法院服務滿 四年。 (三)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高等行政法院簡任法官一年以上,並在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或高等 行政法院服務滿四年。 二、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且無列丙等。 三、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前項具有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之服務年資, 得合併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