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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 第5條

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任之。 一、曾任行政法院評事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者。或曾任高等行政法院簡任 法官一年以上,並在高等行政法院服務滿四年者。或曾任最高法院法 官、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庭長、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簡任法官一年以 上並在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服務滿四年,並均經依普通法院法官、檢察 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遴選合格者。 二、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且無列丙等者。 四、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前項具有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之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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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