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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第2條

聘用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如左: 一、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之聘用法官助理: (一)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 (二)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法律問題之分析。 (三)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四) 法官交辦之其他事項。 二、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之聘用法官助理: (一) 協助各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 (二) 協助各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重點之分析。 (三) 協助各庭辦理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分析。 (四) 各庭交辦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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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