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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第4條

聘用法官助理月支報酬依左列規定起敘薪點,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但具有律師資格者,自三七 六薪點起敘。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但具有律師資格者,自四○ 八薪點起敘。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但具有律師資格者,自四四 ○薪點起敘。 薪點折合率由各用人法院依聘用人員所具經驗能力於每年度最高薪點折合 率範圍內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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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聘用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如左:一、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之聘用法官助理:(一)承法官之命…第3條聘用法官助理應就大學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遴聘之,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最長…第5條聘用法官助理在年度內服務滿一年者,於每年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左列考…第6條聘用法官助理與法官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受聘為該法官之助理。第7條法令有關書記官執行職務時應迴避之規定,於聘用法官助理準用之。第8條各法院就其聘用之法官助理,應報司法院備查。第9條各用人法院得依本辦法之原則,衡酌個別業務需要,自行訂定相關規定。第10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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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