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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第3條

聘用法官助理應就大學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遴聘之,聘期一年。 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最長不得逾四年。 經續聘之法官助理,於聘期屆滿四年後,得依前項規定,重新遴聘,聘期 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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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