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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 第8條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第8條
各法院就其聘用之法官助理,應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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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法官助理應就大學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遴聘之,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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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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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各用人法院得依本辦法之原則,衡酌個別業務需要,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第10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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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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