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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第5條

聘用法官助理在年度內服務滿一年者,於每年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 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左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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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