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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 第10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第10條
第 二 章 分配
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 (如附件三) 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 日內檢具填妥之承諾書 (如附件四) 、公證請求書 (如附件五、六) 、宿 舍配住契約書 (如附件七) 、切結書 (如附件八) 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宿 舍管理機關認可,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與受配人進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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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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