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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第9條

第 二 章 分配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眷舍、宿舍分為 一、簡任級 (舊廿八坪、新四十坪) 二、薦任 (舊廿坪、新三十六坪) 三、委任級 (含雇員舊廿坪、新三十二坪) 經機關首長特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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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