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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第5條

第 二 章 分配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再向司法院或所屬各服務機關申請配住公有眷屬 或單身宿舍或租賃、典押私有房屋: 一、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軍公教機關服務之一方已由其服務 機關配住眷舍者。 二、曾由政府輔助購置國民住宅或公教住宅者。 三、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或房屋及基地者。 四、派赴國外進修、工作,攜眷同住者。 五、留職停薪、待命進修或因案停職者。 六、配偶在實施用人事費,單一薪給事業機關服務者。 七、凡編制內員工,已配住公有宿舍或曾由政府輔購公教住宅貸款者,因 職期輪調或隨首長異動至新任法院不便通勤者,得申請配住單身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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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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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