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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第8條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職工,凡合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者,由申請 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 (如附件二) 送司法院秘書處 (所屬機關總務單位 ) 審核辦理,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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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