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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第11條

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 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 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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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