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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第7條

申配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簽 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 之。 新到職人員自到職日起滿三個月後,始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 序分配。 前條及前二項之規定,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秘書長及最高法 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行政法院院長或經專案層報司法院核 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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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