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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0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 本會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得以書面資料、推派遴選委員代表列席說明或其他方式為之。 本會遴定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依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辦理。 本會遴定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依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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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