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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本會委員之考試院代表出缺時,由考試院補行推派;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遞補委員名單送司法院辦理遞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司法院院長補聘;法官代表出缺時,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規定辦理遞補。 遞補委員之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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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法官之遴選。二、提供司法院人事審議…第3條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由考試院代表一人、…第5條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第6條本會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第7條本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第8條本會表決採舉手表決、投票表決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第9條會議進行中,在場委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進行表決。第10條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本會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11條本會開會時,如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第12條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第13條本會應將遴選結果報請司法院公告,並以書面通知被遴選人。前項公告前,司法院院長如對遴選結果認有…第14條本會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擔任之。第15條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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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