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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8條

本會表決採舉手表決、投票表決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如可方仍不過半數,即為否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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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