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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之遴選。 二、提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 三、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之遴定。 四、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之遴定。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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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