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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本會應將遴選結果報請司法院公告,並以書面通知被遴選人。 前項公告前,司法院院長如對遴選結果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得發交本會復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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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